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9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身份证号码:511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乡**村**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商场附近出租屋,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5月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30分,被告人刘某甲醉酒(经检测:刘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34mg/100ml)驾驶粤S8P****号牌小型客车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上下龙路路段时与刘某乙驾驶的粤SM****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