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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2********,汉族,山东省临朐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群众,阳泉**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社区**楼**单元**室。2015年7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7月24日因赌博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罚款500元。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刘某乙所有的晋C****Z号小轿车,在阳泉市新泉北路安康家园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该路段同方向前方停放的被害人张某甲的晋C****1号小客车相遇肇事,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阳泉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刘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于当日4时45分许,将刘某甲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提取血液后送鉴定机构。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4.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个人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协议申请书、抽血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重新鉴定申请书、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通知书。2.证人证言:民警陈某某、王某某证言、刘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某甲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俊

检察官助理:郭钰莹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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