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抓获,后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在监视居住期间传唤不到案,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3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8****小轿车,从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商场路段出发回家,当其倒车时与刘某乙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两路大队认定,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8mg/100ml。
因刘某甲违反监视居住规定,通知不到案,2019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上网追逃。2020年7月20日,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血液提取登记表、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卷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