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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镇**路**号抢劫罪2007年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湄潭县马山镇马山村刘某乙家吃饭饮酒后,与女友周某某驾驶车牌为贵C3****号小型轿车从湄潭县马山镇到凤冈县永安镇田坝村贺某某家吃喜酒,在贺某某家饮酒后,被告人刘某甲与女友又从凤冈县永安镇返回湄潭县马山镇。当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贵C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湄潭县汶家坟公路41公里(小地名:马山镇街上环街子)处,将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A2****号小型越野客车右后门刮擦后逃离现场,石某某报警后,湄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马山中队民警于当日23时将刘某甲查获。经现场对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刘某甲被带到湄潭县家礼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63mg/100ml。遵义市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石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及到案经过、机动车辆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表、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刘某丁、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维丽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27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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