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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7********,汉族,中专文化,系普安县**站门卫,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村鸡**;住所地普安县**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刘某甲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普安县**街道**大道往**仓库方向行驶,于21时54分行驶到普安县**街道东街100米(小地名:**)处时,被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已经达醉酒驾驶标准值。执勤民警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刘某甲后,将其带到普安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送检。

2020年6月10日,经贵州民鉴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刘某甲送检血样(编码00540254;检材编码JC-DW-2020-554-01)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8.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胡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刘某甲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2020】第554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弘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联系电话1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计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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