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街**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豫A****2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浐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浐河西路中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55.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等;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鲲鹏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70885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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