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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1〕Z3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91********,汉族,自贡市贡井区人,技校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川CY****小型轿车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人乐方向沿汇东路东干道往自流井区三八路方向行驶,20时15分许,当行驶至自流井区汇东路东干道二中路口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挡获,经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1。后交警依法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当事人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③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④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⑤血样提取表⑥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吸毒人员信息详情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⑧挡获经过等;

二、证人刘某乙、蔡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挡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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