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86********,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黑A****5号斯柯达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东市九道街北庄园时代龙府足道门前路段时,与穆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A****6号奥迪牌轿车相撞,后刘某甲驾车逃逸,当刘某甲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东市八道街北金威假日酒店路口左转弯时,又发生与曲某某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黑M**8号夏利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有证人刘某乙报警,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甲传唤到案。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0.711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穆某某、曲某某、刘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肇东市拘留所;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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