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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时08分许,被害人刘某甲驾驶蒙D5****号小型轿车,沿乌丹镇新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乐奇文体门前T字路口,向右转弯时与停在路边的由刘某乙驾驶的蒙D8****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占 学

        助理检察员:张晓波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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