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安市**镇**村**号。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其租用的闽******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从福安市阳头街道广场路“原味特色火锅店”附近路段沿鹤翔路、阳春路往坂中乡方向行驶,行经阳春路鼎富澜悦湾小区路段,碰撞被害人刘某乙停靠路边的闽******号小型轿车、路边路牌,造成两车及路边路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理交通事故认定,刘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乙无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刘某甲于2020年9月15日到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20年9月28日,刘某甲与刘某乙达成调解,由刘某甲赔偿刘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20720元,刘某乙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11月18日,刘某甲与福建自在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达成调解,由刘某甲赔偿该公司所有的闽******号小型新能源汽车经济损失人民币35814元,该公司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路边路牌轻微受损,维修管理人员表示无需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已发还的闽******号小型轿车等物证;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损坏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等人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等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刘某甲血液抽样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容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电话号码1860696****。
_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