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2018年9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9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2020年2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仙游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3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6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郊尾镇湖宅村湖宅刘某乙家,被仙游县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22.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号的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仙游县郊尾镇湖宅村部门前路段,被仙游县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2.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刘某甲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5月31日当场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苏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二次醉酒后,分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乙醇含量分别为322.85mg/100ml血、292.95mg/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6个月,并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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