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9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7月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妻子王某某还有朋友刘某乙一起在家吃晚饭(位于开福区万家丽路旁的卧琥小区),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喝了2两药酒。当晚19时40分许,被告人接到其朋友的电话,让其赶往红橡国际广场去帮忙修一下车,然后被告人刘某甲就叫其妻子王某某帮他开车搭载着刘某甲还有其朋友刘某乙一起赶往****广场。当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将其朋友的车子修好之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着号牌为湘******的小车搭载着其妻子王某某、朋友刘某乙一起准备回家休息,当其驾车沿浏阳河路、万家丽路行驶至万家丽路鸭子铺路口时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现场交警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7毫克/100毫升随后交警将其带至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检验: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6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车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指认喝酒地点等照片;2.证人王某某所作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元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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