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现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刘某乙家中吃饭饮酒,饭后刘某甲驾驶湘N7****号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芷江镇小河口电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南天剑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3.11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理源
检察官助理:杨宗佳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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