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2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0时3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