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和几个朋友在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附近一羊肉馆吃饭时,刘某甲喝了一瓶半斤装的“牛栏山”白酒和一瓶小瓶装的“劲酒”。饭后,刘某甲叫其表哥张某某过来驾驶刘某甲的湘J9G***小型越野车经娄涟公路一起回冷水江,在到达涟源汽车站附近的时候,张某某下车去买水果,刘某甲在车上等了十多分钟见张某某还没有回来,就自己开车沿交通路经五马红绿灯往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在人民医院路段又掉头往五马方向行驶,最后拐入文化执法大队院内,随后执法大队门卫室保安刘某乙向110报警。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6.204ml/100ml。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12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尿检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血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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