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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济南市**号楼**单元**号。1982年6月2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5年6月24日被延长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5月16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罚款、暂扣驾驶证,2010年2月23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扣留机动车。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1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钱江”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北园高架路由西向东行驶无影山中路世界金榜下桥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刘某甲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天桥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前科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磊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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