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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现住通某某**乡**村委**村**号。2016年5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通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8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通某某塔湾村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侯饭325省道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乙驾驶的豫B*****号轻型箱式货车相撞,两车损坏,刘某甲受伤,刘某乙报警。经检验,刘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1.1mg/100ml;经认定, 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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