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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其号牌为豫H5****黑色“本田”牌越野汽车,沿武陟县小董乡北耿村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磨庄村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6.56mg/100ml。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刘某乙、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军

赵成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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