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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镇**路*****小区***栋*门****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时3分许,梁某某驾驶冀B7M77F牌号小型轿车沿滦南县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滦南县建设路崇法大街路口处时,与头北尾南等红灯的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的冀B9G5Q3牌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赶到现场依法处警时,发现被告人刘某甲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带其到滦南县中医院采集了血样,后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

2.证人徐某某、姚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采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秀卫

检察官助理:郝竹青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河北省**县**镇**路*****小区***栋*门****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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