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村**号,现住原籍。2007年1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13时51分许, 被告人 刘某甲醉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涿州市沿高尔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坛村口时,被涿州市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刘某甲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市**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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