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住会昌县**镇**村**号,务农。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09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载刘某乙)由会昌县**镇**村**村道驶入周版线往南侧行驶时,与沿周版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叶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在南侧车道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刘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597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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