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甲,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公寓**楼**室(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赌博,于2010年8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沿泗阳县高渡镇高渡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宝乐超市门前,撞到同向刘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刘某甲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经泗阳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谅解书鉴别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号码:1525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