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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刘某甲197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小区****单元**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3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刘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被害人刘某乙和值班律师张瀚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619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牌照为苏N2****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洪县青阳街道戚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戚黄路与纬一路交叉路口以南20米处,因躲避刘某乙驾驶的牌照为苏NJ****小型轿车而摔倒。事故造成刘某甲受伤,其所驾驶的车辆损坏。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乙负次要责任。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所作的检验报告;

6.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零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亮

                                检察官助理:赵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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