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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9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鄄城县**镇**村**庄**号,现住江苏省昆山市**路**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鲁A7****小型普通客车从昆山市中华路的有味美家饭店附近出发行驶至中华园路大公小区门前路段处,因通行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mg/100ml。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君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路**小区**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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