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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7********,汉族,高中文化,张家港市**服饰厂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吹鼓第**组**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薛某某、卢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皖LV****轿车,沿张家港市**镇**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所路段时,撞倒同向薛某某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后刘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在继续行驶至**路路口右拐时,又与卢某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相撞,事发后刘某甲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

被告人刘某甲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回到案发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薛某某、卢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元,并获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刘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7.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过车数据查询结果、道路监控视频截图和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建军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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