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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租住启东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刘某甲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2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3月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二百元。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1 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苏C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启东市**镇**小区出发前往大洋港桥东侧超市购物,返程行驶至府前路星蓝咖啡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醉酒驾驶,即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 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mg/100ml,达醉酒标准。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小型普通客车照片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刘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美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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