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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巷**号**幢**室,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坎**号**幢**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苏A6****号牌小型轿车沿南京市玄某某太平桥北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平桥南路口左转弯时,与沿太平桥南由东向西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孟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孟某某的同事报警,被告人刘某甲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6.2mg/100ml血。

另查明,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孟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孟某某医药费、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329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汪某甲、汪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慧明

                             检察官助理  毛端磊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坎**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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