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某某**大街**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南京市建某某金沙江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江东中路路口时,与刘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查,刘某甲无摩托车驾驶证。经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7.9mg/100ml。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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