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苏C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丰县宋楼镇网丝厂东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为135.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冰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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