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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苏C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丰县宋楼镇网丝厂东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为135.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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