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3时12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蓝色二轮摩托车外出,途经324国道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口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3.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刘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