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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曲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7日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省道曲阳县**镇**村路段时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行驶定州市**镇**村张某某驾驶的冀F**号、冀F**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人刘某甲及其乘车人刘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欣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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