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二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现住浙江省文某某**镇**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2月30日被文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22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架号WS20********)由本县南田镇沿十黄线驶往南田镇梅树村方向,18时许,途经十黄线17KM+205M南田镇地段时,发生车辆刮撞路上行人刘某乙致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甲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乙无责任。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9mg/100ml。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刘某甲驾驶的车辆属于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
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的情况下,仍于医院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身份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病历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医院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爱武
检察官助理:赵周群
2021年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文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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