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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桂R****0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乙沿南梧二级路由桂平市**乡**市场路口往**方向行驶,至**乡**摩修店路段换成刘某乙驾驶该摩托车搭载刘某甲。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式兵

检察官助理:昌婵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桂平市**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9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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