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时12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桂B****7号“哈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鉴定所检测,刘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郁凡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303****。保证人:刘某丙,联系电话:1877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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