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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粤A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开泰大道出科丰路西72米路段时,未停车接受检查,后被执勤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从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等书证;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六)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蔚

检察官助理   杨晓娴

                             2020年12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089****(保证人:刘某丙,联系电话1363143****)。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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