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时许, 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醉酒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镇**路东莞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2020年6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195****;保证人刘某乙,联系方式1326755****。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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