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农,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1时48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沂水县公安局**派出所院内,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当日12时许,沂水县公安局**派出所移交沂水交警大队**中队。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刘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经鉴定,刘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26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36438****);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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