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西藏自治区定日县**镇**小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定日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定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定日县**镇**小学。无前科。
本案由定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川******)前往定日县城,23时4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定日县珠峰北路路段时被定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并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两次,其结果分别为97mg/100ml和98mg/100ml。随后将被告人刘某甲带至定日县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液样本,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鉴定后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39mg/100ml。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登记表一张,三面免冠照一张,身份证一张,户籍人口基本信息一份,查获经过一份,发案破案经过一份,归案情况说明一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一份,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一份,一本驾驶证,申请书一份,返还物品清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讯问笔录两份;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段某某二人的询问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一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同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两个月,缓期执行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贰仟)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扎西达瓦
检察官助理:杨森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居住在定日县**镇**小学;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壹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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