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6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5月14日22时许,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津M****9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从天津市武清区粮食局公寓出发,沿武清区雍阳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泉州路派出所门口附近),车辆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撞击,造成车辆、道路护栏受损,被告人刘某甲及乘车人刘某乙受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0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后已赔偿损坏道路护栏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杜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已赔偿损坏护栏损失,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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