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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沿G205线由惠州往龙门方向行驶,当其行至G205线博罗县罗阳街道四角楼与金罗路红绿灯交汇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严文颖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2654****;保证人刘某乙,联系方式:1890266****;

2.案卷材料二卷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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