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3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U****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共同大道路段时,与刘某乙驾驶的号牌为粤QZ****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甲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甲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45.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刚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电话134207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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