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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2********,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现住原籍,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镇**村的家里和刘某乙、陈某某喝酒,之后刘某甲驾驶自己购买的一辆无号牌农用拖拉机载着陈某某往乐光农场方向行驶,当晚22时40分许行至抱由镇嘉华酒店前面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

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59mg/100ml;刘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车架后六位162229)系三轮载货汽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农用拖拉机1辆;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抽血相片,扣押清单、查获相片,鉴定意见通知书,体格检查表、检验结果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聘请书、鉴定受理通知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刘某甲危险驾驶办案情况的说明等;

3.证人刘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海祥[2020]毒鉴字第1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海祥[2021]车鉴字第7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世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案无随案移送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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