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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71040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李某东等人在聚阁缘饭店吃饭、喝酒,15时20分许刘某甲饮酒后驾驶甘MU65**号小型轿车在正长路1km+900m起步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李某飞驾驶甘MX00**号小型轿车沿正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两车局部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李某飞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对刘某甲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72. 1mg/100ml,遂将刘某甲带至正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

2020年9月7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甘中诚司鉴所[2020] 毒鉴字第6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53. 47mg/100ml。

2020年9月24日,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xx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刘某甲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飞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飞、李某东的证言;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高凯欣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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