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现住隆回县**镇**路**学校附近。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2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父亲、朋友一起吃饭时饮了约五两米酒。吃完饭后,刘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送朋友回家。当晚20时30分许,刘某甲驾车返回,途经隆回县**镇**路**岔路口路段时,被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抽血取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398****。保证人谭某某,联系电话17680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阳某某、刘某乙。
4.鉴定人名单:高阳、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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