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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办事处**北路**号附33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时17分,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湘******小车在武冈同保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同保北路“汪氏牙科”店前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驶入左侧车道,分别与张某某、刘某乙停放在路边的湘******、湘******小车相撞,继而又与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湘******、湘******、湘******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血乙醇检测,乙醇含量为196.5mg/100ml。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被告人刘某甲已支付张某某入院费用,张某某受损车辆已经维修,与刘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刘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刘某甲户籍资料等;2. 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怀化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刘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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