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883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时27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粤C09****号小型汽车,沿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白石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玥明
检察官助理:李岳洲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