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汉族,大学文化,蚌埠市******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街**栋**单元**室,住蚌埠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5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时25分,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白色小型轿车沿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蚌埠市人民检察院门口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皖******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及道路中心护栏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待。
2019年10月11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2019年10月16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乙无责任。2019年10月1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车辆修理费19000元,2019年10月14日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现场及采集血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峰
检察官助理:丁敏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