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社区**组**号,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室内与刘某乙发生纠纷,刘某甲电话报警,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长兴派出所民警临场后,见刘某甲醉酒,告知刘某甲醒酒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离开,后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辽B****9号“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载其女朋友高某某行驶至长兴派出所门前路段,长兴派出所执勤民警发现刘某甲存在酒后驾车嫌疑,电话通知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被告人刘某甲被侦查人员带到医院提取静脉血。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中乙醇含量为167.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妍妍
检察官助理 朱 理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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