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皖H*****号小型汽车沿沪聂线由岳西县**镇往**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沪聂线692公里600米处时,倒车碰撞到路边电线杆,造成电线杆、车辆受损。后被告人刘某甲驾车驶离现场,在沪聂线692公里890米处,再次碰撞到路边防护栏,造成防护栏、车辆受损的二次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17日8时29分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找到刘某甲后,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l00ml,后民警立即将其带至**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为醉酒状态。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后与被受损单位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原平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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