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54由北向南行驶至辣椒城附近时,与前方顺行的郑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追尾,致使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郑某某报案至武城县公安局。被告人刘某甲电话联系堂弟刘某乙到事故现场,二人商量由刘某乙顶替自己。民警到事故现场后,见到被害人郑某某、刘某乙及饮酒后的刘某甲,刘某乙称自己是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后经民警调查,被告人刘某甲承认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2020年6月28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1mg/100ml。武城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破案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刑并处罚金,结合其醉酒程度、造成事故并负全责、案发后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电话:1395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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